各县(市、区)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办,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办、财政局,宁德市国有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的通知》(闽财金指〔2022〕6号)、《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德市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代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金〔2020〕87号),现就中央降费奖补资金、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以及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具体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央业务奖补资金(1305.84万元)
(一)文件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4号)等。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持有有效《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正常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
2.项目资金申报时,三年内无违法行为、未受重大行政处罚、无涉黑涉恶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
3.被担保企业应是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且经营地在本省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融资性担保;
4.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且融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给予奖补。
(三)奖补标准
1.当年新增业务情况奖补(652.92万元)。
(1)当年新增业务占比奖补(326.46万元)。
各机构当年新增业务奖补金额=各机构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金额÷参与申报的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总额×可分配金额。
(2)新增业务构成奖补(326.46万元)。
各机构新增业务构成奖补金额=(符合条件且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年化担保金额×100%+符合条件且单户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年化担保金额×50%+符合条件且单户1000万元以上的年化担保金额×20%)÷参与申报的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金额折算后总和×可分配金额。
2.保费水平奖补(652.92万元)。
各机构保费水平奖补金额=(符合条件且年化担保费率1%(含)以下的年化担保金额×100%+符合条件且年化担保费率1%以上1.5%(含)以下的年化担保金额×50%+符合条件且年化担保费率1.5%以上2%(含)以下的年化担保金额×20%)÷参与申报的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2%(含)以下的年化担保金额折算后总和×可分配金额。
各机构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各机构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 天)。
年化担保费率=∑各机构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各机构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
(四)申报材料
申报本次降费奖补的担保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叁份,县(市、区)、市级、省级各一份):
1.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从人行征信系统获取);
4.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原件;
5.由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对申报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类型的被担保企业在2021年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企业行业类别的确认情况;
(2)2021年符合申报条件的业务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受保企业名单、受保企业规模、首保企业行业类别、担保业务合同号、银行合同号、业务放款日期、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合同金额、已收取保费、年化担保金额、年化担保费用、年化担保费率等)。
上述业务按年化担保金额单户500万元及以下、单户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单户1000万元以上单列。
(3)2021年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总平均年化担保费率;
(4)历年获得降费奖补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
6.由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报表附注);
上述复印材料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二、省级风险补偿资金(1970.95万元)
(一)文件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4号)等。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持有有效《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且正常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
2.项目资金申报时,三年内无违法行为、未受重大行政处罚、无涉黑涉恶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
3.被担保企业应是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且经营地在本省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主体,其中,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融资性担保;
4.融资担保机构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贷款担保业务(不包含福建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已覆盖的“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同一担保业务不重复享受融资担保和农业信贷担保相关政策),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5.接受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福建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平台”“福建省担保及小贷公司业务信息监管系统”注册登记,定期向融资担保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
(三)补偿标准
根据省级财政下达我市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符合申报条件第4项的小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小型企业年度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1%的比例予以奖补;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担保业务,按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年度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1.6%的比例予以奖补。
各机构小型企业年度贷款担保金额=∑各机构每月末小型企业贷款担保余额/12个月。
各机构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年度贷款担保金额=∑各机构每月末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担保余额/12个月。
融资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担保,按微型企业标准进行补偿。为小微企业主个人提供的经营性贷款担保,按对应小微企业标准进行补偿。
(四)申报材料
申报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叁份,县(市、区)、市级、省级各一份):
1.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从人行征信系统获取);
4.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原件;
5.由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对申报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类型的被担保企业在2021年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确认情况,以及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是否为农户的确认情况;
(2)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贷款担保业务清单(按月汇总,小型企业业务、微型企业与“三农”业务单列);
(3)历年获得降费奖补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
6.由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报表附注);
上述复印材料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三、市级风险补偿资金(500万元)
(一)文件依据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德市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代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金 〔2020〕87号)。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持有有效《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且正常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
2.项目资金申报时,三年内无违法行为、未受重大行政处罚、无涉黑涉恶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
3.被担保企业应是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且经营地在本省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主体,其中,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融资性担保;
4.融资担保公司需同时满足年度新增融资担保总额超过2000万元、新增担保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担保占比50%以上,且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要求;
5.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在保户数比重不低于60%,县(市)级不低于80%;
6.接受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福建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平台”“福建省担保及小贷公司业务信息监管系统”注册登记,定期向融资担保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
(三)补偿标准
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项目申报期内(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为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的,按照最高不超过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额的1%比例补偿;对为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的,按照最高不超过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额的1.6%比例补偿。风险补偿金单个不超过200万元,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并可重复享受国家、省级风险补偿。
上述业务不包含福建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已覆盖的“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同一担保业务不重复享受融资担保和农业信贷担保相关政策。
(四)申报材料
申报本次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贰份,县(市、区)、市级各一份):
1.2022年市级融资担保(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
2.《营业执照》、《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从人行征信系统获取);
4.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明细表原件;
5.由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对申报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类型的被担保企业在2021年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确认情况;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福建省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管理的补充通知》有关规定,对申报为“三农”主体的确认情况;
(2)2021年年末融资在保余额;
(3)2021年度新增融资担保总额、2021年度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型企业融资担保金额、2021年度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微型企业、“三农”主体融资担保金额(仅指放款日为2021年的融资担保业务);
(4)2021年度新增融资担保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担保额占2021年度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比值(仅指放款日为2021年的融资担保业务);
(5)2021年年化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总额、2021年年化新增小型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2021年年化新增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含跨年业务,贷款月份算头不算尾);
(6)2021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平均年化担保费率(含跨年业务,贷款月份算头不算尾);
(7)业务清单,仅针对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的业务(含跨年业务);
上述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均不含信用证担保业务。计算公式按照《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福建省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管理的补充通知》(闽金管函〔2020〕116号)执行。
6.由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报表附注);
上述复印材料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四、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间
各县(市、区)金融办应及时通知辖内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申报,并就其申报材料形成初审意见,于9月30日前报送至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实际,按不超过专项资金5‰比例据实列支工作经费。
附件:1. 2022年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项目申请表
2.2022年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申请表
3.2022年市级融资担保(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项目申请表
4.2021年小型(微型/“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宁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宁德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