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
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构建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制度,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人社局、金融工作局、地税局、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能力,立足泉州民营经济发达优势和历史文化禀赋,加快建设一批促进创业就业的重点项目,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智力密集型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以我市推行的“数控一代”示范工程和“泉州制造2025”行动为契机,实施“机器换工”,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支持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提高第三产业就业比重。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鼓励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拓宽农村就业领域,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人社局、农业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支持小微企业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
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暂免小微企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创业创新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挂牌交易企业按规定予以奖励;依托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设立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对在该中心发债的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各地各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预留面向本市中小企业,并根据带动就业人数(含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年度缴纳税收额以及加快转型升级、规范劳动用工等因素,优先确定入选企业。对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申请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贴息贷款。初创3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人数给予1000元/人、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机制
适应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变化新趋势,鼓励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用工调剂平台,实施“企业用工调剂计划”。开展淡旺季调剂、校企对接调剂、村企亦工亦农调剂、关停兼并重组富余人员再就业调剂,将用工调剂平台纳入各地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重视发挥企业用工主体作用,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和工资支付保障等政策措施,改善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提高员工福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栓心留人的用工环境。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认真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暂降至2%,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各降0.5个百分点。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完善和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措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健全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妥善处理裁员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六)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依法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制。全面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和住所登记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加快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建设,试行集群注册,允许科技人员、大学生等创业群体借助“网商(虚拟)产业园运营公司”地址托管申办营业执照,进驻网商(虚拟)产业园的创业主体同等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清理,精简企业投资项目与核准相关的前置审批事项。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和企业享受政策信息。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开展企业发展状况监测,提高初创企业存活质量。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审改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具有市场审批服务权限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支持发展创业担保贷款
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支持社会经济组织合规发展众筹融资模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挥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引导、扶持作用,吸引知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社会资本等共同发起设立泉州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智能制造、新兴产业、“互联网+”等领域的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鼓励众创空间内的创客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对创客项目引入创业投资或众筹平台股权投资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设立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从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各安排3000万元作为担保基金存入贷款承办银行,按照基金与贷款额1:5的比例发放创业贷款,支持城乡符合政策的人员自主创业。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其余符合条件人员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对现行中央、省级政策规定之外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1年内未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不得继续作为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开户行;2年内创业担保放贷量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银行,调整担保基金额度。支持各地在现有财政专户上分设担保账户。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提高代偿效率。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科技局、人社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八)落实促进就业创业减税降费政策
将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纳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范围。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小企业,符合条件(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且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扣减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落实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经信委、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九)完善创业扶持补贴政策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的,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在泉州首次创业,符合条件的可获得所在地政府不高于3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泉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选派参加EMBA、MBA、企业管理培训等高层次进修学习,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l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落实创业项目扶持政策,对经评审确定的省级创业项目,给予3~10万元的资金扶持;市级每年评审资助一批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以内启动资金扶持。加强网络创业的指导和服务,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就业创业各项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积极运用“互联网+”,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型孵化模式,为创业者提供综合服务平台。到2020年,全市众创(创客)空间达到45个以上。经认定符合科技孵化器条件的众创空间,可按规定给予孵化用房经费补助。鼓励各地以政府补贴等方式,为众创空间提供光纤网络覆盖、宽带接入和免费无线网络服务。支持为创客服务的设备平台等资源实施开放共享,对所购置的公共服务设备,经核定后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加快建设各类创业基地,对政府主导建设的创业基地,可引进社会机构运营,采取购买服务成果、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予以扶助;对市场主导建设的创业基地,落实税费减免和资金补助等各项优惠政策。打造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民营、高校和农村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按规定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人社局、台办,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一)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
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事部门事前备案后,可在3年内停薪保留人事(劳动)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的权利。原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在3年期满内个人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3年期满后未返回原单位的,按照聘用(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关系。鼓励高校派遣高级技术人才进入企业服务,推进高校科技成果的对接和转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探索实行本省自贸试验区享有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委、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
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创业教育,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校生保留学籍休学自主创业。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延伸至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扩大大学生创业培训规模,到 2020年,当年参加创业培训的人数不低于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人数的5%。
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继续创建一批省、市级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按规定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农民网上创业,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提升政府对网商公共服务能力,引导农民网商走集约化、品牌化、生态化道路。
培育创业创新文化,开展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举办大众创业创新创意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对大赛优胜项目,优先给予经费支持。市级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市互联网经济创新大赛奖金。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启动创业型街道、社区创建工作,各地可给予扶持和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地税局、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积极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鼓励毕业生到基层特别是到乡镇工作,并健全服务保障机制。落实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安排当年招录计划数15%的职位用于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规定;承担服务基层项目的县(市、区)在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定向招考比例。鼓励各地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落实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关国家资助、考试升学、就业等政策。
完善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政策,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做好求职服务、就业指导、就业见习、困难援助,推进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加快高校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主动对接我市行业产业需求,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减就业率持续较低的专业招生计划,使学科专业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与就业需求相对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切实增强毕业生岗位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各高校要及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建立就业状况与招生计划、经费拨款、专业调整等的联动机制。推动我市有条件的高校向应用型转型,致力建设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至其实际缴费额的2/3。对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各地政府可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的,由当地财政继续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推进精准就业扶贫,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的动态管理和即时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及时兑现扶持待遇。依法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实施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和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结合我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引导、促进本市劳动力充分就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明确促进就业经费保障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等具体措施。落实海域使用补偿办法,支持海域退养渔民转产就业。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强与省内外各输出地的人力资源协作,兑现奖励成批输入劳动力政策措施,开展“校企对接”等多层次合作,为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促进教育、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推动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农业局、海洋渔业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教育局、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
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聘)用。落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措施。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七)加大就业创业培训力度
顺应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需求,着眼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不断改善劳动力供给。引导企业依法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用于职工培训教育,并准予纳税年度按规定扣除。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支持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提高职业院校社会培训能力,开展“工学一体”课程教学改革,推动现代学徒制培训。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
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350~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制定高技能人才享受住房、户籍、子女入学、津贴等待遇的激励政策,高级技师可直接参评高级工程师。完善行业准入用工制度,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强化创业服务功能,支持建立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其就业创业服务实绩,予以基层能力建设和就业创业服务奖补。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就业形势分析,构建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一体化的保障机制。建立创业项目库和创业信息交流平台、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由各行业协会、工商服务机构等为创业者提供工商、金融、法律等企业经营所需信息。建设高水平创业服务团队,鼓励和聘请知名企业家、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咨询师、律师、专业人士志愿担任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经管技术顾问。
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建设、上下联动、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快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建设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助。统筹建立面向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招聘网站、移动APP端,采用购买服务或引入第三方机构,利用3年时间,力争实现城乡就业信息化率达到90%以上。创新就业信息服务方式,实现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并对网站、移动APP端的日常运行建立绩效、奖惩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营造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出现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和经费保障,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探索开拓泉台人力资源交流与合作。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二十)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促进就业创业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工作措施、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和考评,督促抓好落实。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十一)保障资金投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落实按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部分的20%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的规定,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补助管理办法,及时有效解决就业专项资金节余过多和基层需求迫切的矛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十二)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多形式开展就业创业政策解读。要总结经验做法,宣传典型事迹,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及时对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当年的贯彻执行情况应于12月底前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人社局。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