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工贸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工贸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工贸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我市工贸企业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防范和化解工贸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根据市政府关于研究重点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漳州市工贸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工贸应急周转资金”)是指市财政局安排设立的,专项用于向因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还贷的工贸企业提供的应急周转还贷资金,帮助企业维护银行信用,获得银行融资。
第三条 工贸应急周转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使用情况分期注资漳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投资集团”)设立的与市财政局共管的账户,专款专用。
工贸应急周转资金由漳州投资集团负责拨付、收回和管理。
第四条 工贸应急周转资金采取企业申请,贷款银行推荐并提供续贷书面承诺文件,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同意,漳州投资集团审核,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报市财政局同意后由漳州投资集团以划付资金的运作模式,为企业提供还贷资金,协助企业办理续贷。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工贸应急周转资金的申请对象为: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能按期还贷;或处理区域性突发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漳州市工贸企业。对于漳州市重点工贸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我市企业向本市辖区外银行借款,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工贸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申请工贸应急周转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企业资金用于做大做强主业,具有正常付息能力,之前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工贸应急周转资金,并提供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经营者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除外);
(三)银行推荐并提供续贷书面承诺书,续贷额度不低于拟借用的工贸应急周转资金。
第三章 申请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漳州投资集团申请工贸应急周转资金。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月份会计报表;
(四)企业申请工贸应急周转资金金额、还款承诺书、企业有权机构的决议和担保书;
(五)银行出具的续贷书面承诺书。
第四章 审核和批准
第九条 企业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推荐并提供续贷书面承诺书,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同意,漳州投资集团受理并收集相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报市财政局同意。
第十条 对于企业的申请,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应分别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市财政局、市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漳州投资集团的审核意见等资料后,应分别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意见。
第五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一条 对于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市财政局同意的工贸应急周转资金项目,由漳州投资集团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下,可使用漳州投资集团自筹资金开启绿色通道办理,风险由漳州投资集团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漳州投资集团根据经认可和同意的工贸应急周转资金项目和金额,与贷款银行、企业签订《工贸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协议》。
第十三条 企业按协议办理还款手续。银行按协议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四条 手续齐备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认可同意后,漳州投资集团将相应的工贸应急周转资金于5个工作日内汇入企业在贷款银行的一般存款户,并通知贷款银行立即扣收还贷。贷款银行在收到款项后,10日内发放新申请的贷款至企业的一般存款户,并监控企业使用的工贸应急周转资金金额立即转至市财政局和漳州投资集团共管专户。
第十五条 使用工贸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按使用金额的0.5%向漳州投资集团预付一次性资金占用费,在三天内归还(含三天)减按0.2%支付,超过三天但在十天内归还的(含十天)按使用金额的0.5%支付。超过十天未归还的,按实际逾期使用天数(节假日不扣除)每日0.05%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十六条 漳州投资集团应按月向市财政局、市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工贸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表”。
第十七条 漳州投资集团作为工贸应急周转资金的管理人,对出现风险的工贸应急周转资金项目负责向债务人追索,市财政局、市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协助。对因出现风险形成的净损失,根据现有财政体制,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与市本级财政分别承担。
第十八条 市财政、市行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应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工贸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已出具同意续贷意见的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续贷意见按期足额续贷。如不能按期足额续贷,致使工贸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取消该银行工贸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及相关政策的支持。
第二十条 对于企业或银行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工贸应急周转资金的,应依法予以追缴;同时对该企业不再给予工贸应急周转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银行及相关单位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使用工贸应急周转资金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