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人社局: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8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一摸查建立实名台账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全面提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水平,摸清辖区内未就业毕业生的人员结构和见习需求,同时对登记失业人员要逐一调查摸底,把符合条件的失业青年纳入见习范围。在此过程中要建立见习实名台账(《福州市青年见习计划实名登记表》,附件1),做到人员底数清、技能水平清、见习需求清,提供有针对性的见习服务,使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都能参与就业见习。
二、有针对性的开发见习岗位
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失业青年见习需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发见习岗位,做好见习服务对接,帮助他们获得岗位实践机会。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根据需求,集中征集见习单位和岗位,经审核认定纳入见习计划后,在福州人事人才网及各自就业和人才公共服务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见习单位需优先吸纳见习实名台账中登记的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参加见习,台账中无适合对象的岗位可用于招聘其他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
三、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青年见习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人社综〔2019〕89号)所规定申请见习补贴应提交材料调整为:(1)《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表》;(2)身份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3)见习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转账凭证和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及保单复印件;(4)对留用的见习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
原规定的以下材料不再提供:(1)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2)《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和系统登记;(3)《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不再提供,调整为见习单位自行备案。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直接与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591-83337727
电子邮箱:fzsbys@126.com
附件:福州市青年见习计划实名登记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3日
榕人社综〔2019〕19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