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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对民办学校设置的具体规定,省厅组织专家对2010年印发的《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闽人社文〔2010〕335号)进行全面修订,制定了《福建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2010年修订)》同时废止。
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开办技工学校,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办学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学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符合设置条件后上报省厅审批。福州市、厦门市审批设立市属技校应报省厅备案。
附件:《福建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