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申报审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人社部发〔2012〕8号附件2)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精神,我厅组织专家对《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112号)中的《福建省高级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高级技工学校设立评审细则》印发给你们,原《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112号)同时废止。
现就福建省高级技工学校设立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资格条件
(一)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通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二)学校培养规模不低于32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16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不低于1600人次。
(三)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
(四)学校校园占地不低于5.3万平方米(约80亩),建筑总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其中实训、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万平方米。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五)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1500万元。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办学校应按照《福建省高级技工学校设立评审细则》(附件1)的评分标准进行自评,认真填报《福建省高级技工学校申办表》(附件2)和《福建省高级技工学校申办统计表》(附件3),向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于收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申请受理后,由厅审批办牵头,会同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根据《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文件要求,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务评审专家库建设办法(试行)》(见闽人社文〔2015〕28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流程从专家库抽取5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专家库按照“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建立,入库专家除应符合“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的要求外,还须为“技工院校国家级或省级督导员”。
评审小组按照《福建省高级技工学校设立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对申办学校进行实地评审,并填写《福建省高级技工学校设立评审专家评审记录表》(附件4)和《福建省高级技工学校设立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附件5)。
(四)经厅审批办复核,厅领导审签,对评审分数达900分及以上的学校在厅机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含评审分数、评审时间、评审专家组成情况及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批复,列为高级技工学校,抄送全省各设区市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申报材料清单
1.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学校办学主管部门推荐函(函中应明确拟设高级技工学校的全称);
2.学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自评报告;
3.学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申办资格条件论述);
4.申办学校填写的《福建省高级技工学校申办表》和《福建省高级技工学校申办统计表》;
5.申办学校现状介绍的视频资料(15分钟);
6.申办学校通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统筹规划本地区高级技工学校发展,指导高级技工学校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在实施学制教育培养高级技工的同时,为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提供服务,将高级技工学校建设列为本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附件:
1.福建省高级技工学校设立评审细则
2.福建省高级技工学校申办表
3.福建省高级技工学校申办统计表
4.福建省高级技工学校设立评审专家评审记录表
5.福建省高级技工学校设立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