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农局〔2019〕205号
2019年第二期寿宁县农业温室大棚补贴项目
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9〕18号)的通知,为巩固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如期完成脱贫目标,省厅下达寿宁县专项扶贫资金400万元。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计划作为设施农业补助。
一、资金计划
用于2019年第二批已申报,建设完成待验收的430亩农业温室大棚(详见附表),预计需补贴资金400万元。实际数据以验收为准。
二、进度安排
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430亩农业温室大棚的验收、抽验,2020年1月23日前完成资金拨付。
三、资金管理
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44号)及《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9〕19号)的通知要求:
1、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项目县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3月31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2、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它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4、设施农业补助对象: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起补面积: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
5、设施农业补助标准:智能温室10万元/亩、智能温控大棚一5万元/亩、智能温控大棚二2万元/亩、温室大棚一1万元/亩、温室大棚二0.75万元/亩、温室大棚三0.5万元/亩,省级资金补助标准执行至2020年。
6、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7、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验收办法
1.材质与壁厚确认。材料壁厚与材质是否为热浸镀锌确认由实施主体负责提供生产厂家的质检证明,或供货单位的证明,或实施主体提供的证明,做为验收附件。验收组不进行热浸镀锌材质确认和壁厚测量。
2.主材外径测量。采用游标卡尺对被抽检大棚的立柱、肩管、拱管等外径进行测量,每个被测项目随机测量2点,每点测量2次,取平均值。用皮尺随机测量3道立柱间距,测量2处,各测量2次,取平均值。结果允许偏差为±5%。
3.面积与高度测量。经营主体在施工规划图(或现场示意图)上,标明每栋温室大棚的序号、代表性位置经纬度。温室大棚以投影面积为补贴实际面积。验收组对所有申请验收的温室大棚用皮尺或卷尺人工或其它高精确度的仪器进行逐棚100%测量。温室大棚四角立柱之间为长度、宽度,对边各测量2次,取平均值。地面离肩管最高处为肩高,测量2处,取平均值。地面离拱管最高处为顶高,测量2处,取平均值。结果允许偏差为±5%。
4.主要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时现场查对补贴建设标准提出的主要配套设施设备项目是否配齐。
五、验收程序
1.申请。经营实施主体温室大棚项目建成后,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单个实施主体同时建有不同温室大棚类型的,可一并申请验收。
2.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经营实施主体验收申请后,组成验收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组由三名及以上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实地查看,现场测量,查看材质证明、业主证照等资料,并做好验收过程记录。建设造价、财务状况等可不作为验收要求。
3.结果。符合省定补贴建设标准要求及以上的,评定为合格。对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应验收报告(见附件),并附上附件(包括材料壁厚与材质确认证明、现场平面图与经纬度、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实施主体卡号或银行账号等)。初次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及时向实施主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实施主体整改到位后,提出第二次验收申请。对经第二次验收后仍然不合格的,不再组织验收。
允许实施主体建设多样化温室大棚。对建造类型与省定补贴建造标准不同的,综合安全性、先进性、实用性及单位造价,由县级验收组认定;对在验收中补贴建设标准等不容易判定的重大问题,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请示,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省级评审,并予以书面函复,作为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的依据。不得因棚型不同而拒验。
4.变更。对已预拨资金的项目需要变更,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函复,同时上报省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5.公示与拨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验收合格的补贴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县级农业部门提供的验收报告和公示结果,会同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实施主体。发票可不作为拨付资金凭证要求。
6.存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存档,包括项目申请书、转报文件、资金预拨文件、变更、验收报告及附件、公示、拨付、整改通知等材料及必要相片。
7.监管。验收组织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结果真实性负责。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追究验收人员、组织验收单位责任,收回补贴资金。省市适时组织抽查。
附件:2019年第二期寿宁县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申报备案表
寿宁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
2019年第二期寿宁县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申报备案表
建设主体 | 建设地点 | 温室大棚类型 | 申报面积 (亩) |
资金需求(万元) |
鑫晶宝生态
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
凤阳镇大石村 | 温室大棚一 | 30 | 30 |
寿宁县冠君草莓
专业合作社 |
凤阳镇大石村 | 温室大棚一 | 30 | 30 |
寿宁县凤阳镇
津农家庭农场 |
凤阳镇刘厝村 | 温室大棚一 | 140 | 140 |
寿宁县凤阳镇
津农家庭农场 |
凤阳镇刘厝村 | 温室大棚二 | 120 | 90 |
寿宁县凤阳镇
福临专业合作社 |
凤阳镇福后村 | 温室大棚一 | 70 | 70 |
寿宁县承润
农民专业合作社 |
武曲镇承天村 | 温室大棚一 | 20 | 20 |
寿宁县弘祥水果
种植专业合作社 |
武曲镇塘洋村 | 温室大棚一 | 20 | 20 |
合计: | 430 | 400 |
寿宁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
http://www.fjsn.gov.cn/zwgk/zfxxgkzdgz/zwgkl/202001/t20200102_126225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