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技工学校办学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297号)精神,我厅组织专家对原《福建省达标技工学校标准》和《福建省达标技工学校评估细则》(闽劳社文〔2006〕315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达标技工学校评估标准》和《福建省达标技工学校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原《福建省达标技工学校标准》和《福建省达标技工学校评估细则》同时废止。
现就福建省达标技工学校评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条件
(一)申请参加福建省达标技工学校评估,必须具备3年以上技工学校办学资历。
(二)学校培养规模不低于10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5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不低于500人次。
(三)学校校园占地不低于2万平方米(约30亩),建筑总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二、评估程序
(一)申报学校按照《福建省达标技工学校评估标准》和《福建省达标技工学校评估细则》(附件1、2)进行自评,填写《福建省达标技工学校情况统计表》、《福建省达标技工学校自评表》和《福建省达标技工学校自评成绩表》(附件3、4、5),并将申请报告及上述自评材料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服务中心。
(二)评估小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处室、专家共同组成。其中专家人选由厅行政服务中心会同业务处室从专家库中抽取。评估小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评估,评估成绩在750分以上为通过。
(三)业务处室根据专家组意见,向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书面意见。
(四)厅行政服务中心参考专家评审结果及业务处室意见,草拟评审结果文件报厅领导审定。
(五)厅领导签署意见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单位送达正式评审结果文件。
附件:1.福建省达标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2.福建省达标技工学校评估细则
3.福建省达标技工学校情况统计表
4.福建省达标技工学校自评表
5.福建省达标技工学校自评成绩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7日